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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在企业诚信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整体水平,培育、评选、表彰、示范一批诚信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表彰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为中国企联。中国企联对诚信建设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中国企联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所、学术研究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专家组成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中国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评价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办事机构为其办公室,设在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
第三条 参与中国诚信企业评价表彰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表彰包括“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和“中国最佳诚信企业”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诚信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职业道德管理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能力和意愿的综合体现。
诚信企业是指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六条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为主,逐渐向经验交流、现场演示、相互监督检查等方式拓展。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坚持科学、务实、公正、规范原则,坚持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 申报采取推荐制,推荐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各全国性企业团体及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一般各单位分别推荐2-3家。中央企业可以自行推荐。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内容
第九条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百分制,记分采取加减分制。包含五类指标: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诚信理念、企业诚信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企业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所占的权重分别为10%、10%、40%、15%、25%。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基础记分上扣减失缺内容项目分数,累计记分即为诚信企业综合得分。
第十条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质和荣誉、经营状况、经济指标四项要素。
资质和荣誉包括企业取得的省以上部门、单位颁发的各种资质和荣誉。
经营状况包括行业风险和经营环境;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主导性及影响力;企业规模、职工队伍、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应用;经营战略,管理模式等。
经济指标除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利润、社会贡献总额外,参考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贡献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理念包括企业核心价值观、法制意识、信用风险意识以及教育培训等。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企业持续、全面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鼓励企业深入诚信理论研究,积极实践创新。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管理包括信用管理状况和职业道德管理状况二项要素。
信用管理状况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信用管理制度等。要求有专、兼职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良好;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信用评估;建立和完善债权保障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有效商账追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履约率较高;建立雇佣调查制度,开展重要岗位雇佣前个人信用调查。要求至少建立其中三项制度。鼓励企业推行的其它有效信用管理制度。
职业道德管理状况包括企业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章)以及执行情况。企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或规章的基本理念要统一明确,职责全面清晰,员工积极遵守。鼓励企业建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和道德问题解决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社区发展、消除贫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等。
要求注重内容和影响,合理规模和开支,力争表里如一,在社会和行业中取得较高影响力。鼓励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包括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二项要素。
诚信认知度包括顾客认知度,坚持向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员工、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认知度,要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及业务伙伴认知度,要坚持公平和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政府部门、社会舆论认知度等;要坚持推进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并取得成效。鼓励企业建立相关的统计、规范以及管理改进机制。
公共记录包括在各级金融机构信用、信贷记录,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国税、地税、财政、质检、环保、公安、海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等各有关方面的相关记录、表扬和奖励等;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诚信企业评价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本着科学、务实、公平、规范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评价表彰包括:申报,评审,表彰、宣传和推广,监督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报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向中国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也可登陆中国企联中企联合网(www.cec-ceda.org.cn)下载,按照申报要求、程序,经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并按规定日期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抽查,核实相关信息。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分,确定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初审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年度“中国最佳诚信企业”初审名单。
初审名单确定后,通过中国企业报、中企联合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最终审定后确定成为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和“中国最佳诚信企业”。
第十八条 表彰、宣传和推广包括:
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 和“中国最佳诚信企业”,颁发证书及奖牌;
通过中国企业报、中企联合网等全国性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推广中国诚信企业及其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导,并收入中国企业诚信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编辑出版《年度中国诚信企业专集》,全面展示、总结和推广获奖企业的经验;
向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部门推荐,帮助中国诚信企业获得各种便利和市场机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
第十九条 中国企联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中国诚信企业长期、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获得“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和“中国最佳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对入选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中国企联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中国优秀诚信企业”或“中国最佳诚信企业”的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